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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死亡的一次性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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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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