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使得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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