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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私房买卖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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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主要指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私有房屋买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条款:房产坐落位置、产权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该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成立;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一般先由交易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并到现场作必要调查,同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屋进行估价;

(3)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盖章;

(4)缴纳税费。办理完立契手续后,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契税;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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