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领失业补助金后再就业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然后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再次就业后,失业保险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然后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再次失业的,还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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