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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由谁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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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一、公职人员投诉方式:
1、拨打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热线目前是24小时开放,及其方便地解决群众们的问题。
2、12309为国家公务员投诉电话,拨打热线后会出现语音提示,举报人依照语音提示实际操作就可以。
3、12388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号码,主要受理群众对及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违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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