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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关对哪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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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监督机关对哪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督:

1、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从事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管理的人员;

5、从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在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办理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给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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