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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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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要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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