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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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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第三十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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