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找原先医院的医生补开一个,或者叫医生打个证明盖上医院公章,证明确实需要转院,但由于当时仓促,没有开转院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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