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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外派监事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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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国有企业外派监事的效益

履职尽责,发挥好监督作用。作为企业专设的监督机构,监督是其主业。监事会要按照公司法、监事会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通过日常监督、集中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班子成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主要有国资委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和国有大企业集团向分、子公司派出监事两种形式。外派监事的产生,既有西方管理思想对我国企业管理的影响,又有我国国有企业内生性的需求刺激。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职能是什么

职责权限: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进行评价。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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