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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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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表明离婚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该协议的行政确认。因此,第三人认为离婚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可向人民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反悔怎么办

(一)后悔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条件

1、情况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会受理。但是人民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情况二:未离婚,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后悔。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情况三:离婚后,对损害赔偿后悔。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情况四: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后悔。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判决变更。

(二)后悔离婚。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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