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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

来源:吉趣旅游网

  号

  徐女士: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置业有限公司之委托,就您逾期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逾期支付购房款事宜,向您郑重致函如下:

  x年10 月 8 日,您与X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您购买XX项目7号楼1单元1801号房屋。该认购书第3条约定,购买人签署本认购书后3天内,应到销售中心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并缴纳首付款。另该认购书第4条约定:购买人须按本协议第3条约定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按期交付本认购书规定房款,否则属购买人违约,出售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再另行通知,并有权将预订房屋另行出售,依法不予退还购买人所缴纳的定金。

  该认购书签订后,虽经置业有限公司多次通知,您至今仍未办理上述约定事项。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当中,您应于x年10月11日前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但您至今未签订合同,亦未支付首付款,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显然您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您责任的进一步扩大,律师诚望您能够重视此事并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见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该公司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如果您仍借故拖延,律师将按照授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届时,您除仍应承担相关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更大的经济损失。

  顺祝商祺!

  山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吴

  x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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