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需要准备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抵押担保的主合同;抵押合同。
2、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办事中心建设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示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3、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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