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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划分规则怎样才能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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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吗

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

二、办理地役权登记要注意什么?

办理地役权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地役权登记实行的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2、当事人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时,供役地和需役地的权属状况特别是供役地的权属状况应当清楚无争议;

3、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期限;等等。

三、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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