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毁坏的情况。诈骗罪案中被骗的钱不符合此条件,因此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然而,诈骗罪可以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即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报案后能否撤案取决于立案情况,未立案前可以撤案,立案后不可撤案。
法律分析
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根据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诈骗罪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因此并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诈骗罪能够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需要注意,诈骗案报案后能否撤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报案后在警局未立案之前撤案;一种是报案立案后不能撤案。报案后在警局未立案之前撤案。也就是你报案了,还没立案。没过一会双方私了了,报案人以其他理由能够向门提出撤案申请。报案立案后不能撤案。也就是你被诈骗报警了,警方立为刑事案件了,这时候警方会进行破案,证据收集完后检方会对其进行公诉,这时候是不能撤案的。
拓展延伸
刑事诈骗罪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及适用条件
刑事诈骗罪与民事赔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个人或组织以欺诈手段获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时,不仅会受到刑事处罚,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诈骗罪的判决结果可以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损失。然而,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此外,民事赔偿的金额和方式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因此,了解刑事诈骗罪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及适用条件对于维护受害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诈骗罪案件中,被骗的钱并不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无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然而,诈骗罪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实现和解。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需要注意撤案的条件和时机。刑事诈骗罪与民事赔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了解其关系与适用条件对于维护受害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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