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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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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且应为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与劳动者有关的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履行、辞退和离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争议。

法律分析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类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负责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辞退和辞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各类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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