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的规定,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包括军用支、民用支和公务用;弹药是指供上述支所用的各种弹药;爆炸物是指军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种爆炸品如雷管、炸药、雷汞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当场采取的打击或强制。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一、合伙走私并贩卖武器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步、冲锋、机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弹、炮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支,狩猎用的散弹及其子弹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武器、弹药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运输武器、弹药进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欺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是采用藏匿、伪报等方法,以逃过邮检和海关的查验,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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