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违法行为。该罪名侵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主观上为故意犯罪且具有牟利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转贷罪的追诉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对其加收利息或停止支付并提前收回贷款。
法律分析
高*贷罪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当私人放高*贷严重的情况下,很可能就会涉及高利转贷罪。
相关知识: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高利转贷罪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二十五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贷款通则》(1996.6.28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七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结语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涉及侵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违反金融市场秩序。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其构成特征包括故意犯罪和转贷牟利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涉嫌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借款人将面临立案追诉或加收利息等后果。贷款人也有权停止支付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以应对借款人的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金服务机构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