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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诈骗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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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他人财物为目的,从而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

1、个人集资诈骗的金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金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使用集资款进行犯罪的活动时,集资的款无法再返还的;

6、具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拒绝返还集资款项的。

一、如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

1、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机关报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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