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教育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原用价值给予补偿,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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