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奖励奖金。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第二十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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