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东在租赁期限结束前一般无权强制收回房屋,除非存在租房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情况,如租户违约、需要自己或亲属居住、合同终止等。如果房东在无正当理由下强制收回房屋,则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户的损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在解除合同前提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履行的,出租人应当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出租人收回出租的房屋的,应当在提前通知承租人后收回,并应当在收回后及时退还已经收到的租金以及承担因收回房屋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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