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的有效性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及时地申报债权;并依法提交债权的数额和担保情况的说明材料;或者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依法补充申报的,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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