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讨债应文明规范,债权人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993年、1995年和2000年的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开办讨债公司,要求停止讨债业务,对违法讨债行为要依法惩处。债务人遭遇违法暴力讨债应保护自身安全,寻求帮助并保留证据。
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上门讨债违法吗
只要是文明和规范讨债,都是合法的。债主可以带有原来的借款合同,如债务人不能还款的,也要请债务人在合同上签字,说明未能还款的理由并签署名字和日期,这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应当保持克制和理性,不要以极端的方式和过激的行为与债务人发生意外事件。
债权人文明依法的讨债行为受法律保护,涉黑暴力等违法手段受法律约束。债权人应合理行使合法债权,除却上门与债务人协商,重新签订债权债务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行使合法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债务人如遭遇违法暴力讨债,应当在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保留证据,寻求周边或警方帮助。
二、法律规定
在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法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的登记注册,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要求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中再次明文规定,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对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名义从事讨债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注册的讨债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坚决予以取缔。
结语
债权人应理性、合法地行使债权,文明讨债行为受法律保护,涉黑暴力等违法手段受法律约束。债务人如遭遇违法暴力讨债,应保护人身安全,寻求周边或警方帮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讨债行为依法惩处。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债权债务双方合理协商解决纠纷,是保障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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