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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什么情况下要办理变更登记

来源:吉趣旅游网

一、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联系方式变更。

二、怎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

法律分析

一、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怎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该机动车;(6)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变更所有人需要哪些手续

机动车变更所有人需要卖主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的登记证明、机动车发票、机动车号牌、车架号、保险单、税费缴讫证明等。车辆过户费主要按排量、年份进行收取,根据轿车、越野车、客车、货车等车辆类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围、载重量范围等类别的不同。

拓展延伸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受让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同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还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受让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变更,或者因住所、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因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结语

机动车变更登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如果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或联系方式变更的证明、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证明、更换发动机的证明、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证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证明、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证明、更换发动机或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证明,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审核资料并检验车辆,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变更所有人需要卖主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的登记证明、机动车发票、机动车号牌、车架号、保险单、税费缴讫证明等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查询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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