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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