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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过继的差异是什么

来源:吉趣旅游网

收养和过继的主要差异在于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具有父母子女关系;而过继只是一种民间习俗,没有法律效力,父母子女间没有权利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依法送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分析

收养和过继之间的差异在于:

1. 法律效力不同。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类似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而过继则是中国民间的一种习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2、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双方间有父母子女关系。而过继子女之间与过继父母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关系。

一、养父母带着孩子是否属于一种无效婚姻

属于。

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二、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把孩子送给别人养吗

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可以把孩子送给别人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依法送养子女。且送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结语

收养和过继之间的差异在于: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而过继是中国民间习俗,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类似于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婚姻将被视为无效婚姻。生父母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可以依法送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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