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等级划分如下:
1、根据民用建筑设计划分为:特级工程、一级工程、二级工程、三级工程、四级工程、五级工程;
2、根据耐火性能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3、根据耐久性能划分为:一级100年、二级50~100年、三级25~50年、四级15年以下。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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