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的原则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
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4、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5、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
6、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第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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