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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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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责任界定: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若是存在问题的,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划分依据有问题的性质、产生的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涉及资金大小、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密切程度等。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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