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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五险一金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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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在我国,每年企业都会按照时间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在进行缴纳之前,就要对扣除项目标准多少了解清楚,这也是为了之后企业的清算审核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多少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4、职工教育经费(1)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5、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6、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7、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8、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2、手续费和佣金(1)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2)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3)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4)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5)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6)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扣除。13、党组织工作经费(1)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二、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但企业因经济违约支付的违约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税前扣除。)4、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5、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8、企业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9、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10、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11、未经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12、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1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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