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杖刑。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笞刑。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绞刑。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严厉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元朝: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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