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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毁约赔偿有四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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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如果一方毁约需要赔偿另一方全部的损失。准确来说,违约方不仅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实际损失,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如果有损失违约方也需要赔偿,其中包括在合同履行之后受害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很少会产生争议。

2.合理预见原则,又称可预见性原则。民法典有说,违约方的赔偿不可以超过违反合同其中一方订立合同的时候预见到的或者应该预见到的一些因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轻损害原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使自己的损失尽可能的减少。

4.损益相抵原则。当受害人因违约人违约造成了一些损失的同时又带来一些利益,此时就可以损失和利益相抵。

一、如何确定合同违约的损失赔偿额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范围如何计算

应该分为四种情况来对待:

1、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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