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发布。该办法旨在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融资难问题,并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支持方式包括鼓励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低费率担保服务和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资金审核及拨付则由财政部和商务部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并规定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监督管理方面,财政部和商务部将进行
法律分析
在我国,有许多专注于进口和出口的中小外资企业,这些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难以达到上市标准,资金需求相对较小等原因,导致许多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困难,进而影响它们的生存和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并实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举措有助于缓解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难题。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区外贸出口、中小外贸企业数量、担保业务开展等情况,将专项资金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一次性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各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及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1个月内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
第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到担保机构。拨款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条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支持方式的,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商务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就每季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政策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中小外资企业想要更好的发展,首先就需要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而我国中央财政部,为了缓解这些融资难的问题,从而安排了融资担保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必须按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此办法规定的的内容,申请、审核以及拨付等等,任何违反才办法规定的,都会按照规定处理。
拓展延伸
中央财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支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如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额度等,来促进外贸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其次,政府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外贸企业信贷基金,通过财政资金进行贷款,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资金保障。此外,政府还可以引导银行增加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贷款额度,并优化贷款审批流程,以提高贷款效率。通过这些措施,中央财政可以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帮助它们更好地发展壮大。
结语
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资金需求相对较小等原因,导致融资困难,影响了它们的生存和发展。为此,我国制定并实施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举措有助于缓解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难题。该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方式、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解决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办案机关要求请求国保证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请求国作出保证的,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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