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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一般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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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罚和法律规定,以及串通投标罪的刑罚和法律依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涉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串通投标罪则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款,而串通投标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1. 如果行为人犯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并且该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如果该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若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此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实行双罚制。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罪最高判几年

1、串通投标罪最高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串通招标投标的含义是招标者与投标者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串通,对招标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串通投标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在法律适用和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在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管理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这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上市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行为具有故意性、行为具有危害性、行为与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之间有直接的联系。

串通投标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之间,共同策划、通谋,以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这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共同策划、通谋、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行为具有故意性、行为具有危害性、行为与利益损害之间有直接的联系。

虽然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串通投标罪都涉及到利益损害和故意行为,但它们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结语

以上两段话分别介绍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串通投标罪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依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涉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串通投标罪则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串通,对招标者利益造成了损害。串通招标投标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最高刑罚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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