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为,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是否享有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抗辩理由,只是基于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丧失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⑴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⑵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的抗辩权;⑶专属抗辩权。
二、民法典债权转让其效力如何?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向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保证人追偿要具备哪些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
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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