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尽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但由于缺乏利益机制驱动和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效果有限。因此,内部人控制在这些企业中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名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很多,但实际上实行股份制的较多,纯粹的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较少。
法律分析
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
广义上的国有独资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结构有许多独特之处。因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由政府代表行使),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权,即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但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权;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企业经理人员便拥有了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国有资产等经营管理权,从而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如此有些类似公司制企业,但事实并非这样简单。首先,虽然企业所有者只有一个-全体人民(其代表是政府),很像个人独资企业,然而它却是虚置的,在没有人格化的出资者形成前,它的所有权只能是名存实亡;其次,即使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然而由于它既非所有者,也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驱动,并且它还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由此产生的结果只能是监督的低效和有限性,促使其经营管理者有足够的胆量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完全分离的情况下。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有独资企业中出现内部人控制是有足够根源的。
所以,我们从一般意义上讲,当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着利益目标差异,由于内部人与外部人在交易信息上的不对称,也由于企业合约既不可能预料到所有的情况,也不可能规定各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内部人控制不仅仅是理论演绎上的潜在可能,现实中已是不可避免。
名义上国务院国资委属下的各大集团公司都是国有独资企业,比如电-信行业三大集团、**石化集团、电力集团等,各地方国资委也有很多自己的国有独资企业,只是这些集团公司的实体多数都实行了股份制,纯粹的国有独资企业相对少多了。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有的国有独资公司在产权结构上具有独特之处。尽管国有独资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但国有资产的监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然而,由于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驱动和监督的低效性,国有独资企业中出现内部人控制是不可避免的。虽然一些集团公司实行了股份制,纯粹的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较少。因此,当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利益目标差异时,内部人控制已成为现实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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