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支付监控制度。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及时补发或制定清欠计划,恶意拖欠的将面临法律处理。破产清偿时,农民工工资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享有各项权利,解除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重点打击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义拖欠和克扣。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拓展延伸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实施措施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任务。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的解决方案和实施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其次,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用人单位的信用评价和监管,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此外,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最后,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参与,提高公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注度,形成合力解决问题。通过综合施策,我们有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结语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用人单位信用评价和监管。推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形成合力解决问题。通过综合施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条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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