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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配婚前债务?

来源:吉趣旅游网

婚前贷款购房涉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主要有三种情况。在婚前,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房并办理贷款,房产证上写有配偶姓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前,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房并办理贷款,房产证上写有夫妻姓名,也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后,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并办理贷款,房产证上写有夫妻姓名,同样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前个人债务一般由债务人承担,但若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则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配偶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一、实践中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涉及该房产的分割,有以下三种情况:

1. 在婚前,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办理贷款,房产证上写有配偶姓名并办理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写配偶姓名视为对配偶的赠予,房产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2. 在婚前,一方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办理贷款,房产证上写有夫妻姓名并办理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写有夫妻姓名视为对夫妻的赠予,房产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3. 在婚后,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并办理贷款,房产证上写有夫妻姓名并办理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写有夫妻姓名视为对夫妻的赠予,房产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2、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依据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为: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现值*50%,总购房款=总房款+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总利息,房产现值有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如果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共同还贷的比例要远大于首付且非购房一方有能力支付剩余贷款和另一应得房款或者购房者一方个人经济状况恶化,离婚时已经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也可以有非购房者一方获得房产,但应妥善处理未还款的贷款部分。

二、婚前债务怎么处理

一般而言,婚前个人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但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方承担清偿责任,是与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相对应的。如果夫妻一方将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这时,一方婚前债务性质也因财产性质的变化而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是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结语

婚前贷款购房涉及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房产证上配偶姓名或夫妻姓名的写入视为赠予,房产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前个人债务,一般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但若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则可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婚前债务的资金或财物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条件的一部分,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通过协商或评估机构确定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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