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确权是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行为。一般需要经过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登记注册、颁发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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