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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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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于2009年。食品安全标准如下:
1、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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