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上市需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
1.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标准如何确定。
(1)以分拆上市申报为时点向前推三年,若挂牌上市时间不足三年的上市公司,能否将计算时间延续到上市之前。
公司在上市后接受、交易所及社会股东的监管,规范运营环境。与上市前不同,本着审核从严把握的标准,暂认为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需按照挂牌上市后的时间点开始计算。
(2)上市公司盈利判断,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分拆上市前的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审核的重点关注内容,2010年第6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要求分拆上市“不能搞垮一个上市公司,然后再拿一个公司来圈钱”,因此主观认为上市公司盈利标准应以扣除前与扣除后较低者为准。
2.目前案例及社会评论均只关注主板公司分拆上市,创业板公司能否分拆上市尚未引起关注。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及环境保护”,若创业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上市主体持续经营三年且达到创业板上市的财务指标,则原上市公司在控制子公司期间涉及多主营业务经营,与原则上只能经营一种主营业务的规定冲突。分拆后若保留控制权,亦与该规定冲突。解决方案尚待与沟通。
3.原上市公司分拆后是否必须保留控股权。原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后不必要保持控股权,控制权变更只要不影响拟上市公司性,不对上市主体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即可。
4.如何判断分拆上市公司的性,能够自主的运营。分拆后拟上市公司性是IPO审核过程中重点关注点,需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拟上市公司性的要求,且在申报材料中针对原上市公司对分拆后拟上市主体的影响作详细说明。
符合相关要求的话,分拆上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