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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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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的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应由患方提出鉴定申请,患方垫付鉴定费。最终的鉴定费的承担与鉴定结果有关。经过鉴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造成了患者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按照鉴定结论的责任比例承担,医疗机构应退还部分或者全部预缴的鉴定费。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方承担。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鉴定申请,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方提出的鉴定申请,鉴定费由患方承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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