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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是否承担家电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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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内容主要讲述了租赁合同中关于家电损坏维修费用承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未明确列明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故意造成家电损坏,那么维修费用应由房东承担。同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法律分析

如果租赁合同未明确列明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故意造成家电损坏,那么维修费用应由房东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同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的,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拓展延伸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致使损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耗,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致使损耗的情况,出租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租赁合同未明确列明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客并非故意造成家电损坏,那么维修费用应由房东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的,应该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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