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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损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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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患者认为只要和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就主张医疗事故,这个观点是不对的。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就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再需要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获得赔偿。

而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已经限缩为认定行政责任的范畴,而医疗损害则是主张民事赔偿的依据。

一、民法规定的医疗纠纷是属于过错责任吗?

医疗纠纷是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后医生有责任吗

医疗事故后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生一般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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