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面部鼻骨工伤评定标准应为哪个级别?

面部鼻骨工伤评定标准应为哪个级别?

来源:吉趣旅游网

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的主要级别是根据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是否有功能障碍来确定的。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如果骨折愈合后没有功能障碍或只有轻度功能障碍,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客观、公正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后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法律分析

人体各部位轻微的骨折是可以经过日后长期的调养以后功能会逐步恢复的,但是因为状况所能够带来的骨折的轻重程度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没有办法提前预料的。生活当中有些员工就因为工伤导致自己的鼻骨骨折,鼻骨骨折肯定会导致呼吸受到影响的,那么,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应该是什么级别?

一、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应该是什么级别?

1、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上十级伤残的。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结语

脸部鼻骨工伤鉴定标准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脸部鼻骨工伤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可评上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13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客观、公正,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可进行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