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才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可以刑事自诉,当事人可以去执行所在地立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所在地人民管辖。
任何刑事犯罪活动的立案都标志着性质是比较严重的,就像是拒不履行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没有立案之前,跟案件相关的受害人肯定也是先向申请强制执行的。现在很多拒执案件,一般都是执行所在地的直接立案管辖的。
一、如果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搜集其恶意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可以以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可以向提供证据,由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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