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如果实践中认定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那么走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劳务关系,那么就不应认定为工伤,按一般人身损害来处理。据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可能都倾向于认定为非工伤的结论。比较特殊的是上海等个别地区,将退休反聘职工(不论有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反聘单位或者新单位之间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受伤按照工伤来进行处理。
一、发生工伤后怎样才能享受到工伤待遇?
第一步,认定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认定工伤时,无法提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因此,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第一步。如果尚未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请先认定劳动关系。如果已经申请了工伤认定,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在市劳动局的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各个级别的护理费是不同的。
第三步,停工留薪期鉴定。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步,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不影响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第五步,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工伤认定只是对员工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的确认,如果认定为工伤,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还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就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确定赔偿的数额。至此,劳动者或工亡的亲属才知道能赔偿多少。如果一方对劳动仲裁确定的数额不服,还要等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结束后。
第六步,执行。就是诉讼结束后,对方不履行,就要像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完毕,工伤职工才能真正享受到工伤待遇。
二、退休返聘人员签劳动合同吗
退休返聘人员不签劳动合同的。具体而言,退休后再工作的,应该签订的合同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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