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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几条规定情形之下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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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下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具体如下: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的延续流程:
1、提前30天向对方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协商,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2、一方接到另一方的通知,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
3、续签劳动合同,如原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比较大的改变,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该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1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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