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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办理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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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劳动者从事自主创业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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